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01]167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7
实施时间: 2001-8-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271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现将广告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的余额。广告发布者是指拥有广告载体的所有者。广告载体包括:
  一、利用报纸、......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