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颁发“地方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国债字[1993]7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3-8-6
实施时间: 1993-8-6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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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国债券的管理,健全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请从文到之日起实施,并在实施中总结经验,报告我部。
  一、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已兑付的国债券、发行剩余的国债券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后委托地方代为销毁的国债券。
  二、财政部门国债券的销毁权属于财政部。各地根据情况需要销毁时,先报告财政部,由我部签发销毁通知书,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集中组织销毁,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自行销毁。省、自治区如集中销毁有困难,可选择适当地点设销毁分点,并由省、自治区财政厅派员亲临组织销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设销毁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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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