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查补滞纳金可否给予奖励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15]19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4-8
实施时间: 2015-4-8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4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查补滞纳金可否给予奖励的请示》(京地税发〔201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