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14]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10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5-6-19
法规类型: 房产税 营业税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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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
  1、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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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财税[2015]12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6-19
实施时间:201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