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15]15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8-13
实施时间: 2015-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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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以来,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源管理的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水平,市局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我市增值税发票管理措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初始核定以及增额在十万元版及以下的,其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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