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凉山州境内所属水电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12]19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8-22
实施时间: 2012-8-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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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凉山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凉山州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凉山州境内所属企业增值税征管问题的请示》(凉国税发〔2012〕20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二滩公司)所属锦屏一级、锦屏二级、官地电站在建设期间即2012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并认证或已稽核比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形成的待抵扣的进项税额573,127,591.78元(其中锦屏一级157115512.59元,锦屏二级178,082,167.13元,官地237,929,912.06元)(详见附表),在凉山州境内注册的二滩水电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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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凉山州境内所属水电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川国税函〔2012〕19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