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14]32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26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61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2014年预征、清结算环节的增值税分配比例已超出规定的合理分配比例,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增值税预征率实施动态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13]23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15年1月1日起(税款征收期)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按2.2%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6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川国税函〔2014〕32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