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就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5-9-7
实施时间: 2015-9-7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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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防范市场大幅波动风险,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拟在保留现有个股涨跌幅制度前提下,引入指数熔断机制。
  指数熔断机制总体安排是:当沪深300指数日内涨跌幅达到一定阈值时,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可转债、可分离债、股票期权等股票相关品种暂停交易,中金所的所有股指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暂停交易时间结束后,视情况恢复交易或直接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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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pdf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pdf    
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及相关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