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5]10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9-7
实施时间: 2015-9-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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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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