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居委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沪财社[2015]5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5-8-20
实施时间: 2015-8-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42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和《关于完善居民区治理体系加强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3号)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居委会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进本市基层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居委会的财务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费开支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列支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