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5]4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8-17
实施时间: 2015-5-1
失效时间: 2020-6-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76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7日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为保证劳动合同方面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