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 晋人社厅发[2015]5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5-7-15
实施时间: 2015-7-1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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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等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二、补缴基数、比例及滞纳金
  (一)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附)的60 %或100%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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