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取消部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业务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公证的批复
发文文号: 厦国土房[2015]18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6-2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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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收件材料,减轻群众负担,切实做到依法办事,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我中心建议对下列登记业务申请材料不再要求公证:
  1、因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监护人提交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不再要求公证。
  2、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赠与合同,不再要求公证;
  3、共有的不动产申请析产的,析产协议书不再要求公证。
  4、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申请转为按份共有的,明确各自房产份额的协议书不再要求公证。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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