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新华保险费专用发票的批复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02]24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22
实施时间: 2002-7-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94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套印保险费专用发票的请示》(新保沈发[2002]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时使用《首期保险费专用发票》、《保险费专用发票》、《团体险保险费专用发票》和《续期保险费专用发票》。
  首期保险费专用发票》限于开展个人保险业务收取首期保险费时使用:《保险费专用发票》限于开展人身意外伤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收取保险费时使用;《团体险保险费专用发票》限于开展团体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时使用;《续期保险费专用发票》限于开展个人保险业务收取续期保险费时使用。
  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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