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辽地税[2000]29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22
实施时间: 2000-9-2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31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丹地税流[2000]1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现行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托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建房单位)的房屋建设,应由委托建房单位提供自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由其以自己名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取得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手续和基建计划;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垫付资金,建筑施工企业将建筑业发票开具给委托建房单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建房单......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