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15]44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8-18
实施时间: 2015-8-18
失效时间: 2017-10-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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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15〕21号)收悉。请示中反映,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直属企业委托,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直接承贷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含大豆,下同)贷款的非中储粮直属企业,按照中储粮要求,通过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方式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回笼货款汇划到中储粮在农发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回笼货款存款专户上,最后通过中储粮直属企业将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储成本划拨至非中储粮直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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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税总函[2017]42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7-10-9
实施时间:201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