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8-19
实施时间: 2015-8-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953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