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医发[2015]3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5-7-24
实施时间: 2015-1-1
失效时间: 2019-12-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29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为切实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本市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经研究,现就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