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人社发[2014]1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4-2-21
实施时间: 2014-5-1
失效时间: 2017-4-30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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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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