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8-11
实施时间: 2015-8-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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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宁东能源基地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批复》(宁政函[2015]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全区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月应税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的,征收率为0%;月应税收入超过3万元的,全额适用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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