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3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5-7-24
实施时间: 2015-7-27
失效时间: 2017-9-2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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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提高贸易便利化,降低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广汇总征税改革。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计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汇总征税模式的企业应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
  (二)企业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三)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
  (四)企业申报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海关单证审核必要的资料和信息,遵守海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纳税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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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总担保保函格式.doc    
2.汇总征税企业专项评估表.doc    
3.取消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17-9-20
实施时间:2017-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