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协字[1993]13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3-12-27
实施时间: 1993-12-27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5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我部1993年12月 6日印发《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后,香港会计界对此极为关注,并就如何操作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规定》的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中国境内机构如因自身原因需要向境外提交经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应委托中国境内......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