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闽价医[2015]21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6-22
实施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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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级公立医院、在榕部队及武警医院、在榕省属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
  按照《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要求,自2015年6月30日24时起,省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下同)、耗材加成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为做好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的形成。现就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
  改革补偿机制,取消以药补医,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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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最高指导价格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