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字[2006]37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12-6
实施时间: 2006-12-6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93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随着我区经济和城镇建设的发展,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窄的问题已凸现出来,在同一地区执行着不同房产税征免税收政策,造成了企业间的税负不公等问题。为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范围解释规定的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