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预[2015]9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6-3
实施时间: 2015-6-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7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我们制定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3日
  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
  一、分享方案
  (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