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对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预字[1990]10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0-9-3
实施时间: 1990-9-3
失效时间: 2008-1-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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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90]黔财预字第25号《关于“罚没收入”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违反收费规定的滞纳金处理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各收费部门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费款的单位或个人课处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其加收的滞纳金主要是弥补滞纳费款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属于一种补偿性质的罚款,一般应随其正费收入处理,不适用我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二、关于商业部门代销罚没物资变价收入是否纳税的问题。各项罚没物资和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物,凡交由商业部门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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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