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工商注[2015]1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6-2
实施时间: 2015-6-2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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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
  为了支持科技创新,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市工商局研究制定了《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登记机关要遵循市场主体依法自愿原则,对申请材料以形式审查为主,一般不要求全体股东当场办理,不要求当事股东亲自办理。在登记中要坚持把依法履行审查义务与突出企业的主体和信用责任统一起来,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工商登记便利化水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2日
  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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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真实性承诺书、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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