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15]2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5-5-20
实施时间: 2015-4-2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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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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