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办[2011]150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1-8-2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233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苏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平抑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