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5]22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9
实施时间: 2005-12-29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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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同时又无法证明货物仍在代销方的,视同销售实现。
  二、《通知》第五条,一般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取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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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