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8]1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4
实施时间: 2008-2-4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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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为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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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