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文文号: 京地税个[2003]62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27
实施时间: 2003-12-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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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代扣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
  2003年12月9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2003年的重点纳税人纳税申报从2003年12月9日起一律在新系统中进行,并使用新的申报表,2004年的纳税申报改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代扣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要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明细申报,并使用新的申报表。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及外籍个人也适用《暂行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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