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银条法[1998]13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1998-3-16
实施时间: 1998-3-16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87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法经(1998)98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