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个[1998]21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5-14
实施时间: 1998-5-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59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日市局就全市贯彻执行“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情况组织听取了工作汇报,各区、县局反映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统一政策口径,便于实际操作,确保“试行办法”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界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试行办法”中所称“劳务报酬所得”请严格掌握其范围,即:对个人独立提供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理服务的劳务(共28项)取得的所得。
  二、劳......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