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个[1998]31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7-16
实施时间: 1998-7-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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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实行以来,针对执行中存在的关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使用管理及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现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使用与管理:
  1、对涉及到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均应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应为纳税人开具此凭证,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为纳税人开具该凭证(个别情况除外)。
  2、凭证的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制定的凭证式样)应严格按以下要求填列。
  (1)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姓名;
  (2)纳税人经济类型: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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