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徐州市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参加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徐劳社[2002]7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9-12
实施时间: 2002-9-12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08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参加医疗统筹问题,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按上年本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70%的标准和按每人每年36元的标准计得10年,一次性为其退休人员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个人每......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