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徐州市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徐劳社[2002]7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9-12
实施时间: 2002-9-12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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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镇困难单位职工的有关医疗待遇,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徐政发[2000]1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授权部门认定的市区困难单位。
  第三条 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在职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区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
  第四条 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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