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发文文号: 徐劳社[2002]2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4-4
实施时间: 2002-4-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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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公司),市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驻徐部、省属单位:
  为了减轻门诊特定项目患者支付较高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对《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原定尿毒症、器官移植、癌症的特定治疗项目不变,增加相关辅助检查和对症治疗。
  二、尿毒症、器官移植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起付标准、分段按比例自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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