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10]1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9
实施时间: 2010-1-19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33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
  除88号文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资产损失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审批外,......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