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0]45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22
实施时间: 2000-12-22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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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7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0年11月1日起,外籍居民在办理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手续时,应先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下同)国家税务局提供居民国(即对方缔约国)税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或者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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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