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发[2004]254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04-10-28
实施时间: 2004-10-28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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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为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2003)第1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为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2004)第8号](以下统称《公告》)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地居民持内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内地银行)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贷记卡),可在香港或澳门用于购物、餐饮、住宿、交通、医疗等旅游、消费支付,但不得用于旅游、消费以外的经营性交易、证券投资和房地产等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以及博彩等内地法律法规禁止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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