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汇综复[2008]53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发文时间: 2008-6-3
实施时间: 2008-6-3
法规类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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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你部《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银营文[2008]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驻华使领馆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以用于在境内以外币支付使领馆内部外交人员的境内工资,支付时可以直接划转至外交人员的境内个人外汇账户,也可以提取外币现钞后支付。驻华使领馆应当向银行提供工资清单,银行审核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向境内机构支付房租、运费、租赁费、保险费、学费等,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应当使用人民币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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