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2003]34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4
实施时间: 2003-8-14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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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经营,自我谋利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农民分户经营局限性,提高组织化程序,增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为贯彻川委办[2003]第19号文件精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省局提出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工商部门备案的,在开办初期即从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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