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税指南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5-6
实施时间: 2015-5-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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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及时限
  在本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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