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5]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4-21
实施时间: 2015-4-2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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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注册费
  (一) 新药注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新药(含参照新药申报的进口药品)注册(包括临床试验注册、生产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二) 仿制药注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仿制药(含参照仿制药申报的进口药品)注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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