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榕价费[2015]9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2-12
实施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283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福州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技术中心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榕工商函〔2015〕5号)收悉。根据《价格法》及《福建省定价目录》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工商局后勤保障中心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14〕36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技术中心开展的企业档案查询服务,必须坚持委托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审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