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采[2015]2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4-10
实施时间: 2015-4-10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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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统计信息报送要求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季度和年度报表以及年度分析报告。季度报表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包括电子信息及纸质报表);年度报表和年度分析报告在年度终了15日内上报(包括电子信息及纸质报表、分析报告)。
  其中,电子信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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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3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