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税费附加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15]4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3-26
实施时间: 2015-3-26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91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各片区稽查局:
  经协商,现将全区地税系统委托全区国税系统代征的地方税费及附加的退库事项明确如下:
  一、退库受理范围
  全区地税系统委托全区国税系统代征的地方税费及附加,如发生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等情形,纳税人对已征收入库的地方税费及附加提出的退库申请。
  二、退库受理税务机关
  纳税人对由国税机关代征的地方税费及附加提出的退库申请,由原代征地方税费及附加的国税机关受理。
  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