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4]6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7-23
实施时间: 2014-8-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75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鲁人社字〔2014〕9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服务,其收费标准为:市级每人次350元;省级初次鉴定每人次350元,再次鉴定每人次500元。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被鉴定者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不得另行收费;因条件限制,需到指定医疗机构检查的,申请人按相关项目收费标准另行交纳费用。
  二、被鉴定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含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进行鉴定的,鉴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