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格发[2009]16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8-17
实施时间: 2009-8-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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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市政局(城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继续推行阶梯式水价。城镇范围内已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用户,均应实行阶梯式水价,具体请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6]105号)规定执行。
  二、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制度。各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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